Case Summary
田永于1994年考入北京科技大学。1996年补考电磁学课程时,因携带写有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学校依据校内规定对其作出退学处理。但退学决定未向田永直接宣布和送达,也未办理退学手续。此后学校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每学年收取学费、发放津贴,田永以在校生身份完成全部学业并通过论文答辩。1998年毕业时,学校以田永已无学籍为由拒绝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田永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Status or Result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北京科技大学在30日内向田永颁发毕业证书;60日内组织对田永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0日内履行上报毕业派遣手续的职责;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科技大学上诉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38号)。


Key Disputes
高等学校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高校依据校内规定作出的退学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有效;高校作出影响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决定时是否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


Social Impact
该案是中国首例大学生因高校退学处理引发的教育行政纠纷案件,被称为中国行政法学界的重要“里程碑”。首次明确高等学校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确立人民法院对高校校纪、校规具有司法审查权限。同时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在教育行政管理中的适用,要求高校作出影响学生基本权利的决定时必须送达并允许申辩。该案对规范教育领域及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管理活动具有深远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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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Jun 20, 2026,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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