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Summary
该案发生于唐高宗麟德二年(665年),地点为唐朝西州高昌县(今新疆吐鲁番地区)。案件记录于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后被收录于《唐代法律案例研究(碑志文书卷)》。案情大致为:高昌县某曹主(即某机构或庄园的主人)麴运贞因畦海员所管领或驱使的牛践踏了其麦田,造成损失,遂将畦海员诉至官府。此案属于唐代典型的民事侵权纠纷,涉及财产损害赔偿问题。案件经由高昌县官府审理,是唐代边疆地区司法实践的真实写照,也是研究唐律在吐鲁番地区实施情况的重要实物史料。


Status or Result
由于原始文书残缺,具体审判结果已不可考。但根据唐代法律制度和同类案件的一般处理方式,官府 likely 依据《唐律》中关于牲畜损害他人财产的条款进行判决,责令畦海员对麴运贞的麦田损失予以相应赔偿。


Key Disputes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畦海员的牛践踏麦田的事实是否成立、麴运贞所主张的损失范围是否属实、以及畦海员应承担何种程度的赔偿责任。此外,作为唐代民事侵权案件,如何依据《唐律疏议》中关于“畜产咬蹋人”等相关规定进行裁量,也是本案审理中的核心法律问题。


Social Impact
该案作为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记载的唐代法律案例,为研究唐朝在西域地区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珍贵的一手资料。它反映了唐律不仅在长安等中原地区有效施行,在遥远的西州高昌县同样得到贯彻执行,体现了唐朝法律文化的统一性与辐射力。同时,该案也是研究唐代西州地区农业生产、社会经济关系以及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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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Jun 20, 2026,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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