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Summary
唐朝时期,杭州於潜县令王基之女王婉年仅12岁,被出嫁予大理评事郭诲为妻。该案记录于唐代文献中,反映了当时社会存在的早婚习俗。王婉尚未达到唐朝法律规定的女子最低婚龄,其父王基作为地方官员,将幼女嫁予大理寺官员郭诲,此桩婚姻因涉及未成年女子及官员家庭而引发关注。案件触及唐代律法对婚龄的规定与实际社会风俗之间的冲突,成为观察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状况的一个典型案例。


Status or Result
现有史料未记载该案的明确审判结果。唐朝法律虽有婚龄规定,但民间早婚现象普遍,官府对此类案件多采取默许态度,难以依律追责。


Key Disputes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2岁幼女出嫁是否符合唐朝律法关于女子最低婚龄的规定,该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父母是否有权将未成年女儿许配他人。


Social Impact
此案作为唐代早婚现象的典型例证,揭示了法律条文与社会习俗之间的张力。唐朝律法虽规定女子最低婚龄,但民间及官员家庭中童婚仍屡见不鲜,该案成为后世研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女性地位及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史料,也引发对古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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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at Jun 26, 2026, 0 com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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